一、变更登记的适用。
不动产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登记行为发生后,权利人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了变化,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,做出的对原有登记簿记载内容的变更行为,该类登记中,权利主体的指向不变,不涉及权利的转移,只是登记簿原记载的内容发生了变化,加以变更使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。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6条规定: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:
(一)权利人的姓名、名称、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;
(二)不动产的坐落、界址、用途、面积等状况变更的;
(三)不动产权利期限、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;
(四)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;
(五)抵押担保的范围、主债权数额、债务履行期限、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;
(六)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、最高债权额、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;
(七)地役权的利用目的、方法等发生变化的;
(八)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;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。
二、变更登记办理流程:
1、申请人准备变更的申请材料,包括:不动产登记申请书、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、不动产权属证书、导致变更的证明文件等;
2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,提交材料;
3、登记机构受理后,对申请材料和登记簿记载进行审核,核实权利人身份和权利情况,没有不予登记事项的,及时记入不动产登记簿;
4、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制作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,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变更情况;
5、权利人领取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三、申请材料:
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,委托办理的,提交委托书原件,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等
3、不动产权属证书
4、导致变更的证明材料。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不同,需准备不同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注意事项:
1、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、准确的申请材料;
2、如有代理申请,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;
3、在办理变更登记前,应当确认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,以及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。
五、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
变更登记,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。一般来说,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: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;不动产坐落、名称、用途、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;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;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;抵押权顺位、担保范围、主债权数额,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、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;地役权的利用目的、方法、期限等发生变化的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。
转移登记,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。一般来说,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:买卖、继承、遗赠、赠与、互换不动产的;以不动产作价出资(入股)的;不动产分割、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;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;因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;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;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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